

成都薛涛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薛涛研究会。(英文名称是 The Chengdu's Society of Research on Xue Tao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成都市范围内研究薛涛、宣传薛涛、喜爱薛涛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亦吸收外地有志之士参加。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 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 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 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团结和组织薛涛研究与薛涛宣传工作者,以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
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薛涛研究时代新人,推动薛涛研究与 薛涛文化宣传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 出贡献。
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 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50号附5号成都市望江楼公园,邮政编码:610061。
活动地域: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薛涛研究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提交有关薛涛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薛涛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 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 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学 会与政府、学会与会员和学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四)组织和推动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薛涛 研究的水平,促进薛涛研究的发展。
(五)通过将薛涛研究与望江楼公园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丰富望江楼公园历史文化内涵,促进薛涛文化发展。
(六)通过书籍出版、展览、讲座、戏剧演出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历史文化知 识,传播薛涛研究成果,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活跃学术研究,为现代社会生 活和望江楼公园建设发展服务。
(七)编辑本会会刊,为宣传机构和刊物推荐稿件。
(八)评选、奖励、推荐优秀论文、学术著作。
(九)举办为薛涛研究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开展薛涛主题书籍展销,传播薛涛研究学术成果及文艺作品,提升薛涛的学术关注度和公众关注度。
(十一)以薛涛研究为基础,开展薛涛主题文创开发,发展薛涛文化产业,实现薛涛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 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 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 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喜爱薛涛,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薛涛文化):
(四)致力于薛涛研究或薛涛文化宣传;
(五)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愿意为成都薛涛研究会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刊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开展薛涛研究和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本会组织的其它 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 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材料),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 员资格,应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 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授权 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 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 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 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 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 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 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原则上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在100 人以上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负责人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实行差额选举。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需提前召开理事会, 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组成比例和每届任期,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后,选举 会员代表。】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 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 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 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会员代表) 可以接受 5 份委托。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 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 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 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 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 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 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
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 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5人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 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
制作会议决议,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 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 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 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 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汪辉秀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实际工作需要,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汪辉秀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 三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 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 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 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 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协会理事、财务、协会负责人、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分支(代表、执行) 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 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 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 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 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 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重要办法及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 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 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10元/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 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 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 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 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登记前,应 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批
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 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 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 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 (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 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 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 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 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 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八届第四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 人,
实到 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 人同意, 人反对 , 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